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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蚊香片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GB/T 18417-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与GB/T 18417-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12009年版的1);

——修改了外观与感官(见4.2,见2009年版的4.2);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综合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片(包括电加热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吸性材料为载体,添加杀虫有效成分制成的作为驱(灭)蚊虫用的药片,与恒温电加热器配套使用,在额定的加热温度下,有效成分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挥发器特殊要求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 总则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2433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挥发速率  vaporization rate

Vr

在明示持效期内一半时间有效成分与明示有效成分的比值。

4 要求

4.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 中规定。

4.2 外观与感官

4.2.1 外观

产品应有指示色,色泽均匀,不得有霉变。

4.2.2 感官

同一产品可为无味型或多种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无异味。

4.3 挥发速率

将蚊香片放入配套的加热器中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测试其残留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的30%。

5 试验方法

5.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中试验方法规定。

5.2 外观和感官

5.2.1 外观:目测

5.2.2 感官嗅觉判断。

5.3 挥发速率

   在室温(23±3)℃,湿度(65±15)%下,用电热蚊香片配套经检验合格的电热蚊香片恒温电加热器,按说明书操作,将电热蚊香片放入电热蚊香片恒温电加热器中加热并开始记时。当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立即取下电热蚊香片,按GB 24330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其总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按式(1)计算:

blob.png

式中:

Vr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

m1——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m2——明示时间一半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出厂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2.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QL

1

外观和感官

4.3

5.3

6.5

6.2.1 电加热器的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值,A类为1.0、B类为6.5、C类为10。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AQL值

1






2






3






4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2002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判定数组见表3。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RQL

不合格分类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Ac    Re

1

外观和感官

4.2

5.2

65

B

5

1       2

2

挥发速率

4.3

5.3

A

2

0        1

6.3.3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

g)  有效成分及含量;

h)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i)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j)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k)  型号或规格及数量;

l)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m)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n)  毒性标识;

o)  注意事项(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

7.1.2 产品包装箱应有如下中文标志:

a)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p)  品名规格;

q)  数量;

r)  毛重;

s)  产厂厂名、厂址;

t)  外形尺寸:长×宽×高(cm);

u)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v)  生产日期或批号。

7.2 包装

应采用能防潮、避光、气密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如铝箔复合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必须牢固,无破损,能防潮,防震。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取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产品在上述条件下,有效期不少于二年。

7.5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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