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GB/T 18417-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与GB/T 18417-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1,2009年版的1);
——修改了外观与感官(见4.2,见2009年版的4.2);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综合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片(包括电加热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吸性材料为载体,添加杀虫有效成分制成的作为驱(灭)蚊虫用的药片,与恒温电加热器配套使用,在额定的加热温度下,有效成分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挥发器特殊要求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 总则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2433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挥发速率 vaporization rate
Vr
在明示持效期内一半时间有效成分与明示有效成分的比值。
4 要求
4.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 中规定。
4.2 外观与感官
4.2.1 外观
产品应有指示色,色泽均匀,不得有霉变。
4.2.2 感官
同一产品可为无味型或多种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无异味。
4.3 挥发速率
将蚊香片放入配套的加热器中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测试其残留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的30%。
5 试验方法
5.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中试验方法规定。
5.2 外观和感官
5.2.1 外观:目测
5.2.2 感官:嗅觉判断。
5.3 挥发速率
在室温(23±3)℃,湿度(65±15)%下,用电热蚊香片配套经检验合格的电热蚊香片恒温电加热器,按说明书操作,将电热蚊香片放入电热蚊香片恒温电加热器中加热并开始记时。当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立即取下电热蚊香片,按GB 24330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其总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按式(1)计算:
式中:
Vr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
m1——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m2——明示时间一半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出厂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2.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AQL |
1 | 外观和感官 | 4.3 | 5.3 | 6.5 |
6.2.1 电加热器的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值,A类为1.0、B类为6.5、C类为10。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接收质量限AQL值 |
1 | |||||
| |||||
3 | |||||
4 |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2002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判定数组见表3。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RQL | 不合格分类 | 样本大小 | 判定数组 Ac Re |
1 | 外观和感官 | 4.2 | 5.2 | 65 | B | 5 | 1 2 |
2 | 挥发速率 | 4.3 | 5.3 | A | 2 | 0 1 |
6.3.3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
g) 有效成分及含量;
h)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i)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j)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k) 型号或规格及数量;
l)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m)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n) 毒性标识;
o) 注意事项(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
7.1.2 产品包装箱应有如下中文标志:
a)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p) 品名规格;
q) 数量;
r) 毛重;
s) 产厂厂名、厂址;
t) 外形尺寸:长×宽×高(cm);
u)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v) 生产日期或批号。
7.2 包装
应采用能防潮、避光、气密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如铝箔复合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必须牢固,无破损,能防潮,防震。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取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产品在上述条件下,有效期不少于二年。
7.5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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