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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GB/T 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GB/T 18416-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1,2009年版的1);

----修改了术语和定于(见3.3,2009年版的3.3);

----修改了连续燃点时间(见4.7,2009年版的4.7

----增加了盘平均质量;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综合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蚊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效成分、植物性粉末、炭质粉末、粘合剂等为原材料混合制成的蚊香。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香、轻质蚊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 总则

GB2433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抗折力 strength of coil

单圈蚊香抗折断的能力。

3.2  

 平整度level off

     蚊香平面的翘曲程度。

3.3  

      单圈 coil

     不能再拆分的蚊香单元。

3.4  

       a plate of several coils

    一次成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圈组成的蚊香。

4 要求

4.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

4.2 外观和感官

4.2.1 产品应完整,色泽均匀,无霉斑,无断裂、变形和缺损。

4.2.2 同一产品可使用多种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无异味。

4.3 抗折力

单圈的抗折力≥1.5N。

4.4 脱圈性

除连结点外,产品其他部分均易完整脱开。

4.5 平整度

产品表面平整度应符合5.5试验要求。

4.6 水分

蚊香产品的水分不大于10%

4.7 燃点时间   

4.7.1 蚊香燃点时间应不小于7.0h,中途不得熄灭。

4.7.2 特殊规格的产品应明示燃点时间,其燃点时间应不小于明示时间,中途不得熄灭。

4.8 盘平均质量

4.8.1 盘平均质量应明示包装上。

4.8.2 盘平均质量应符合明示值。

5 试验方法

5.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按GB 24330中试验方法测试。

5.2 外观和感官

5.2.1 外观目测。

5.2.2 感官点燃后用嗅觉判断。

5.3 抗折力

抗折力测定仪如图1,量程02000g

blob.png 

1-护罩;        2-下压调节螺杆;        3-螺杆快速复位;          4-螺杆调节支架;      5-蚊香可调支架;       

6-滑杆;        7-力值采集平板;        8-螺杆调节支架锁紧;      9-底座 ;             10-电源指示;

11-底座脚;     12-主电源开关 ;        13-力值显示屏;           14-前面板

图1 蚊香抗折力测试仪

blob.png

图2 蚊香支架

5.3.1 测试条件

室温:23±3)℃,相对湿度:65±15%

5.3.2 操作步骤

打开包装,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测试,将1个单圈蚊香置于蚊香支架中(见图1),其中一边槽距蚊香点燃端2cm,然后将蚊香与蚊香支架一起放在蚊香抗折力测试仪上,并调整零位。用手转动螺丝指针降低并调至蚊香的头(或眼)中,螺丝轻轻的旋转压下直至蚊香断裂。记录蚊香断裂时蚊香抗折力测试仪上的读数,并将单位换算成牛顿(见图2)。

5.4 脱圈性

掰开蚊香的连结点,从相反方向轻推蚊香,逐渐分为两单圈,香体不应断裂。

5.5 平整度

用两块长150mm、宽150mm的透明平板玻璃组合成平行间距为8mm卡板,蚊香能在卡板中间自然通过。

5.6 水分

将一盘蚊香用天平称重为m1(精确至0.01g),放入温度为(105±5) ℃的烘箱中1.5h,取出放置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立即称量直至恒重m2(精确至0.01g),按公式(1)进行计算:

blob.png

式中:

M水分——水分;

m1——干燥前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质量,单位为克g)。

5.7 燃点时间

5.7.1 测试条件

室温:23±3)℃,相对湿度:65±15%。在无强制对流空气的环境中进行测试。

5.7.2 操作步骤

将被测样品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分别置于1m×1m×1m敞口的燃点柜中间区域内点燃,记录点燃到熄灭的时间。

5.8 盘平均质量

5盘试样,在温度为(23±3)℃相对湿度为(65±15)%条件下,测定其盘平均质量。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出厂检查采用GB/T 2828.1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值,B类为6.5C类为10。出厂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AQL

1

外观和感官

4.2

5.2

C

10

2

抗折力

4.3

5.3

B

6.5

3

脱圈性

4.4

5.4

4

平整度

4.5

5.5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判定数组见表2。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表2  

序 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样本大小

RQL

判定数组

1

外观和感官

4.2

5.2

C

5



2

平整度

4.5

5.5

3

抗折力

4.3

5.3

B

10单圈

40

2   3

4

燃点时间

4.7

5.7

10单圈

5

脱圈性




5



6

水分

4.6

5.6

不符合4.6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

6.3.3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盘平均质量应符合4.7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

g) 有效成分及含量;

h) 盘平均质量;

i)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j)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k)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l)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m)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n) 毒性标识;

o) 注意事项(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

p) 规格(型号)及数量;

q) 无烟、微烟的蚊香烟尘量产品分类;

r) 特殊规格的蚊香燃点时间。

7.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s)  品名规格;

t)  数量;

u)  毛重;

v)  生产厂厂名、厂址;

w) 外形尺寸:长×宽×高(cm);

x)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y) 生产日期或批号。

7.2 包装

产品包装必须牢固,无破损,能防潮,防震。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取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产品在上述条件下,产品有效期不少于二年。

7.5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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