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GB/T 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与GB/T 18416-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1,2009年版的1);
----修改了术语和定于(见3.3,2009年版的3.3);
----修改了连续燃点时间(见4.7,2009年版的4.7)
----增加了盘平均质量;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综合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蚊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效成分、植物性粉末、炭质粉末、粘合剂等为原材料混合制成的蚊香。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香、轻质蚊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 总则
GB2433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抗折力 strength of coil
单圈蚊香抗折断的能力。
3.2
平整度level off
蚊香平面的翘曲程度。
3.3
单圈 coil
不能再拆分的蚊香单元。
3.4
盘 a plate of several coils
一次成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圈组成的蚊香。
4 要求
4.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
4.2 外观和感官
4.2.1 产品应完整,色泽均匀,无霉斑,无断裂、变形和缺损。
4.2.2 同一产品可使用多种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无异味。
4.3 抗折力
单圈的抗折力≥1.5N。
4.4 脱圈性
除连结点外,产品其他部分均易完整脱开。
4.5 平整度
产品表面平整度应符合5.5试验要求。
4.6 水分
蚊香产品的水分不大于10%。
4.7 燃点时间
4.7.1 蚊香燃点时间应不小于7.0h,中途不得熄灭。
4.7.2 特殊规格的产品应明示燃点时间,其燃点时间应不小于明示时间,中途不得熄灭。
4.8 盘平均质量
4.8.1 盘平均质量应明示包装上。
4.8.2 盘平均质量应符合明示值。
5 试验方法
5.1 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按GB 24330中试验方法测试。
5.2 外观和感官
5.2.1 外观目测。
5.2.2 感官点燃后用嗅觉判断。
5.3 抗折力
抗折力测定仪如图1,量程0~2000g。
1-护罩; 2-下压调节螺杆; 3-螺杆快速复位; 4-螺杆调节支架; 5-蚊香可调支架;
6-滑杆; 7-力值采集平板; 8-螺杆调节支架锁紧; 9-底座 ; 10-电源指示;
11-底座脚; 12-主电源开关 ; 13-力值显示屏; 14-前面板
图1 蚊香抗折力测试仪
图2 蚊香支架
5.3.1 测试条件
室温:(23±3)℃,相对湿度:(65±15)%
5.3.2 操作步骤
打开包装,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测试,将1个单圈蚊香置于蚊香支架中(见图1),其中一边槽距蚊香点燃端2cm,然后将蚊香与蚊香支架一起放在蚊香抗折力测试仪上,并调整零位。用手转动螺丝指针降低并调至蚊香的头(或眼)中,螺丝轻轻的旋转压下直至蚊香断裂。记录蚊香断裂时蚊香抗折力测试仪上的读数,并将单位换算成牛顿(见图2)。
5.4 脱圈性
掰开蚊香的连结点,从相反方向轻推蚊香,逐渐分为两单圈,香体不应断裂。
5.5 平整度
用两块长150mm、宽150mm的透明平板玻璃组合成平行间距为8mm的卡板,蚊香能在卡板中间自然通过。
5.6 水分
将一盘蚊香用天平称重为m1(精确至0.01g),放入温度为(105±5) ℃的烘箱中1.5h,取出放置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立即称量直至恒重m2(精确至0.01g),按公式(1)进行计算:
式中:
M水分——水分;
m1——干燥前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质量,单位为克(g)。
5.7 燃点时间
5.7.1 测试条件
室温:(23±3)℃,相对湿度:(65±15)%。在无强制对流空气的环境中进行测试。
5.7.2 操作步骤
将被测样品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分别置于1m×1m×1m敞口的燃点柜中间区域内点燃,记录点燃到熄灭的时间。
5.8 盘平均质量
取5盘试样,在温度为(23±3)℃相对湿度为(65±15)%条件下,测定其盘平均质量。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出厂检查采用GB/T 2828.1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值,B类为6.5,C类为10。出厂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接收质量限AQL值 |
1 | 外观和感官 | 4.2 | 5.2 | C | 10 |
2 | 抗折力 | 4.3 | 5.3 | B | 6.5 |
3 | 脱圈性 | 4.4 | 5.4 | ||
4 | 平整度 | 4.5 | 5.5 |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判定数组见表2。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表2
序 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样本大小 | RQL | 判定数组 |
1 | 外观和感官 | 4.2 | 5.2 | C | 5盘 | ||
2 | 平整度 | 4.5 | 5.5 | ||||
3 | 抗折力 | 4.3 | 5.3 | B | 10单圈 | 40 | 2 3 |
4 | 燃点时间 | 4.7 | 5.7 | 10单圈 | |||
5 | 脱圈性 | 5盘 | |||||
6 | 水分 | 4.6 | 5.6 | 不符合4.6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 |
6.3.3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烟尘量、应符合GB 24330中规定,盘平均质量应符合4.7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
g) 有效成分及含量;
h) 盘平均质量;
i)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j)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k)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l)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m)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n) 毒性标识;
o) 注意事项(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
p) 规格(型号)及数量;
q) 无烟、微烟的蚊香烟尘量产品分类;
r) 特殊规格的蚊香燃点时间。
7.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s) 品名规格;
t) 数量;
u) 毛重;
v) 生产厂厂名、厂址;
w) 外形尺寸:长×宽×高(cm);
x)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y) 生产日期或批号。
7.2 包装
产品包装必须牢固,无破损,能防潮,防震。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取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产品在上述条件下,产品有效期不少于二年。
7.5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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