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清泽 张浩军
(一) 简述
2016年6月12日至6月28日,我们经历了6月12日被起诉、被传唤,于27日当晚我们与被告人、涉案人齐聚永川,做庭前应诉材料汇总、法律答辩词准备,28日上午9点30分,我们分别以被告人、被告人律师、被告人第一证人以及涉案旁听人的身份,与原告人王春华在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簿公堂。审判员和书记员就原告提起的“民事起状”指定控辩双方,各自申述诉理应。在其间,被告人律师彩虹集团公司法务部张浩军、协会秘书长唐清泽作为被告方第一证人也出庭提出举证证词,并提供证据。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我方据理力争,审判员认真听取了我方律师提出的答辩词,又由我以 秘书长身份,作为第一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的三个诉讼要求,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庭前被一一驳回。
并以小额(不足2万元)诉状、不予上诉的终审判决、以原告败诉的结果结束了当天的审理。
回顾整个案例,我们认为:
1. 做好庭前应诉的法律程序由涉案企业和被告人一起准备和提供充足的应诉材料是首要条件
2. 按审理制度,由被告方指定好熟悉案情,了解法律程序,并具有行业法规意识的律师是必要的
3. 如本案涉及多个行业厂家,被同一所谓产品问题涉案起诉,由协会指派负责人作为统一代言人出庭作证,提供强有力的辩护依据是保证胜诉的充分条件。
(二) 案例的始末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XX路
职务:自由职业
被告:重庆市XX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X路
法人代表:周XX
诉讼请求:判令退还原告购货款32.90元(人民币)
判令赔偿原告65.80元(人民币)
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人于2016年6月8日到名豪购物中心购买了正点速杀黑蚊香1盘,李字高级蚊香一盘,榄菊檀香型2合一蚊香1盘,榄菊高级型蚊香1盘,彩虹无烟大盘蚊香1盘,正点特大10小时草本绿茶蚊香1盘,黑蚊香1盘,双飞剑H1大盘无烟蚊香1盘,共8盘蚊香。回家后,发现其生产日期全部标注在包装膜上。心理立刻产生了怀疑。以前我购买的蚊香一般都是标注在包装盒上,用手不易涂改。而这次买的蚊香全部标在包装膜上,很容易更换。我知道蚊香是限期销售的上品,过来保质期就不能出售了,所以我怀疑上架售卖过期蚊香。其次,即使没有过保质期,商家仍就有过期想要更换掉包装膜,再次销售的嫌疑。这就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传 票
案号 | (2016)渝0118民初54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传唤人 | 重庆市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 |
送达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传唤事由 | 开庭审理 |
应到时间 | 2016年6月28日上午09时30分 |
应到场所 | 第十七审判庭(十四审判庭旁楼梯上审判大厅四楼) |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 2.原告收到本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收到本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当庭不能送达的,人民法院将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逾期不来领取的,不影响上诉期间的计算。 您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网址www.cqfygzfw.com)使用“案件进度查询”等功能的查询编码和密码如下,欢迎登录使用。 审理阶段诉讼联络人:刘星 电话:49519966 | |
代理审判员:刘星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16)渝0118民初5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放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时间不受十日限制)。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时间不受七日限制)。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十、本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你方提供以下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8416-2009》中,7.1.1规定:产品包装盒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2.《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印刷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此致
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春华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答辩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法官:
就原告王春华诉我公司产品索赔纠纷一案(案号2016渝0118民初5456号),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购买行为不属于《消法》所规定的消费,原告也不是《消法》范畴内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消法》所指消费 “为生活消费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很明显,原告购买5家企业生产的8个品牌产品,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消费需要,而且怀着其他不可预知的目的。
二、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GB/T18416—2009及Q/20196676-8.78-2015质量要求,不存在任何缺陷及瑕疵。
三、产品生产日期等标示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GB/T18416—2009国家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上述规定,对产品生产日期等标准的要求,其核心是强调产品必须明示生产者、生产日期等要素,让产品购买者能够清楚辨识产品制作者及制造日期。其禁止的是故意不标示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
一盒覆膜的盘香是产品销售的最小计量单位,完全符合销售包装特征。如果拆除覆膜,将不是一件完整的产品,更不能独立销售。因此,盘香包装膜是盘香产品整体包装不可拆分的部分,属于产品包装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产品在包装纸盒背面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包装喷码。这是对生产日期准确、清晰的查看指引。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完全能够清楚准确的识别产品生产和使用期限,完全符合上述各规定制订宗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涉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相反,产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清晰喷印在包装覆膜上,其目的就是为了准确的提示和告知购买者产品真实信息,何来欺诈?
原告在诉状中以“生产怀疑”、“怀疑”、“有某某嫌疑”等主观推断擅自臆测,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实属荒唐。反而是原告以恶意索赔为目的故意购买,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敲诈。
五、本案中,原告或者其他第三人并没有遭受包括健康在内的任何损害,也没有受到任何其他物质损失,诉请判令“退还购货款”、赔偿原告65.8元,共计98.7元”等事实根据是什么?法律依据何在?
六、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涉及产品在生产日期标识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没有侵犯原告权益,应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理。
综上,被告销售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存在产品瑕疵。产品标示标注符合国家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欺诈行为,原告更没有任何健康和财产损失,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欢迎正常的监督,坚决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种把商场超市、生产制造企业当唐僧肉,存心敲诈,恶意诉讼,消费社会资源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的抵制和回击,绝不给他们投机取巧的机会。
因此,真诚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浩军
(由被告人重庆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委托)
因本案涉及多个厂家产品,现选榄菊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为例。
关于我司蚊香产品生产日期喷码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法规,现就我司蚊香产品生产日期喷码的合法性说明如下:
1、由于蚊香产品容易受潮,产品受潮后会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因此蚊香产品采用纸盒外包收缩膜的形式包装,确保产品不容易受潮,因此纸盒和收缩薄膜是蚊香产品不可分开的整体,缺一不可。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7.1.1产品包装盒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中的包装盒应由纸盒和收缩薄膜组成,否则蚊香产品包装不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作为农药产品,蚊香产品必须执行上述行政法规,标签包装应包含纸盒和薄膜。
3、根N据ZONG国家强制性标准GB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5.5.3标志内容和GB20813---2007《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中5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和6标签的其他要求;有关产品外包装上生产日期如何标注都有规定,但却正好都没有明确说生产日期一定要打在纸盒上,都只是说生产日期要打在外包装上或贴在包装上。
综上所述,我司蚊香产品生产日期的喷码形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强制性标准GB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和GB20813---2007《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以及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416-2009《家用卫生杀毒用品 蚊香》的规定要求。
特此说明 !
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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