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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展 提 示 (中国农药信息网)


各相关登记证持有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届满三个月(一个月)前向我部提出登记证续展申请。

为了充分体现我部行政许可便民、利民理念,发挥我所在信息化方面为民服务的优势,今后我所每月月初将对距有效期届满4个月的农药登记证、2个月的农药临时(分装)登记证有关信息发布提示。

请相关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时依法办理农药续展登记手续。同时,请其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合理安排申请农药续展登记工作。

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再评价管理处 任晓东、宗伏霖

联系电话: 010-59194787、59194091

 

 

附表:

1.农药登记证提示信息(有效期2017年5月份届满)

2.农药临时(分装)登记证提示信息(有效期2017年3月份届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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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公告特殊规定外,专供出口登记不再续展。上述提示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公告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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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hipbchina@163.com   电话:028-85360573(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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